《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來,各地一些叉車生產商、叉車代理商、叉車租賃商和服務商,以及廣大的叉車用戶,都能積極響應,嚴格按照新《規程》認真整改,落實執行,一方面對叉車行業的制造、改裝、銷售和租賃服務起到了把控質量、規范行業的目的。
就在今年8月初,國家質檢總局辦公廳就為此專門發函給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回復大家都比較關心的幾個問題。
文件的標題是《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監察工作有關問題的函(質檢辦特函〔2017〕1026號)》,內容有以下幾點:
一、關于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修理、改造許可
按照行政許可改革的有關要求,總局正在修訂包括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場車”)修理許可在內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規則。在新的許可規則頒布施行前,機動工業車輛(叉車)和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的修理許可條件,分別按照《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251號)中起重機械(輕小型起重設備)和大型游樂設施修理的B級許可條件,以及《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通知》 (質檢辦特函〔2017〕523號)中關于行政許可的要求執行。鑒于以上工作各省進度不一,此項工作過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N0001-2017,以下簡稱場車規程)第2.1.1條(3)項的要求,場車改造應當由取得相應制造許可的單位實施,其改造許可范圍對應到制造許可證中設備的品種、主參數(含叉車防爆等級,下同)。為方便企業,按照行政許可改革的精神,已經取得場車制造許可的單位,可以從事其制造許可范圍內場車的改造、修理,無需再單獨取證。
二、關于在用場車的使用登記
2017年6月1日場車規程實施之前,以自然人作為使用單位已經辦理場車使用登記的,目前繼續有效。使用登記機關應督促使用登記的自然人辦理營業執照,并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變更使用登記。
三、關于場車使用區域的問題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總局于2014年10月公布了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納入監管的場車使用區域,限定為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
另外,《質檢總局辦公廳關于實施《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中若干問題的通知(質檢辦特函〔2017〕1015號)》,此《使用管理規則》是從2017年8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
一、關于使用登記
(1)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起重機械除外)是指移動式壓力容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裝即可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
(2)變更登記。原使用登記證和使用登記表遺失、損毀而無法提供的,辦理改造變更、移裝變更、更名變更、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時,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出具遺失、損毀的自我聲明;單位變更時,原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出具遺失、損毀的自我聲明,方可辦理變更登記。按臺(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改造、移裝、變更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更名兩種以上情形同時發生時,可以一并辦理,簡化程序。
二、關于證件和牌照
(1)證件和牌照有效期。《使用管理規則》施行以前,按臺(套)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已經發放的使用登記證、使用標志、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車牌,繼續有效。
(2)使用登記證補發。《使用管理規則》施行以前,已經辦理使用登記、尚未發放使用登記證的,登記機關應在2018年3月31日前補發新格式的使用登記證。
(3)使用標志和牌照發放。辦理特種設備改造變更、移裝變更、單位變更、更名變更時,登記機關應重新發放使用標志。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變更登記時,登記機關發生了變化的,登記機關應重新發放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車牌并收回原車牌。
(4)證件和牌照補辦。使用登記證、使用標志、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車牌遺失或損毀補辦時,補辦程序、資料要求由登記機關自行制定。遺失補辦時,不得要求申請單位在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三、關于安全管理人員
按照《使用管理規則》必須配備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使用單位配備的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不要求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